<?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
<channel>
	<title>「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的迴響</title>
	<atom:link href="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link>
	<description>理想主義傻瓜的日常感想雜記</description>
	<pubDate>Sun, 12 Oct 2008 23:12:14 +0000</pubDate>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2.6.2</generator>
		<item>
		<title>作者：ldforhyde</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9313</link>
		<dc:creator>ldforhyde</dc:creator>
		<pubDate>Sat, 17 Feb 2007 09:29:3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9313</guid>
		<description>中国大陆教育告诉学生：资本主义是即使把牛奶倒入海，也不会平白救济口渴的穷人的。可是现实是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大陆也差不多……共产主义可能体现在个别美好的道德行为，却无法成为全社会的氛围。这甚至不是教育方式的差异，“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本来就是大部分人不会身体力行的。
人的自私在哪个社会都是一样的，就算我已经得不到好处，你也别想分得一分一毫，就算创作者个人愿意分享，还有出版商、代理商、他所在的公司团体的利益，很多时候他们才是创作者的Boss……“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这个道理知的人多，做得到的人少，无利益可言的自私只受道义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并受人权自由保护，说起来也真是无奈。

可是，在他们眼里，暂时无利益，将来也说不定会“咸鱼翻生”，所以能叫他们平白放弃的版权么？

有专门团体机构去追讨版权，却没有人敢于公开要求分享权，因为在被灌输的社会道德中，想要无条件分享都是理亏的，太阳无分彼此照样大地，可是你想在我那里晒日光浴，就得给钱，我买了这块地，你问我向谁买？地产商啊，地产商向谁买？政府啊，政府向谁买？……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这样定，因为世间的规则如此，没有绝对合理的标准，只有微妙又“和谐”的平衡。</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国大陆教育告诉学生：资本主义是即使把牛奶倒入海，也不会平白救济口渴的穷人的。可是现实是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大陆也差不多……共产主义可能体现在个别美好的道德行为，却无法成为全社会的氛围。这甚至不是教育方式的差异，“生不带来、死不带走”本来就是大部分人不会身体力行的。<br />
人的自私在哪个社会都是一样的，就算我已经得不到好处，你也别想分得一分一毫，就算创作者个人愿意分享，还有出版商、代理商、他所在的公司团体的利益，很多时候他们才是创作者的Boss……“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这个道理知的人多，做得到的人少，无利益可言的自私只受道义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并受人权自由保护，说起来也真是无奈。</p>
<p>可是，在他们眼里，暂时无利益，将来也说不定会“咸鱼翻生”，所以能叫他们平白放弃的版权么？</p>
<p>有专门团体机构去追讨版权，却没有人敢于公开要求分享权，因为在被灌输的社会道德中，想要无条件分享都是理亏的，太阳无分彼此照样大地，可是你想在我那里晒日光浴，就得给钱，我买了这块地，你问我向谁买？地产商啊，地产商向谁买？政府啊，政府向谁买？……<br />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这样定，因为世间的规则如此，没有绝对合理的标准，只有微妙又“和谐”的平衡。</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Dennis</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473</link>
		<dc:creator>Dennis</dc:creator>
		<pubDate>Sat, 10 Feb 2007 15:02:4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473</guid>
		<description>&lt;strong&gt;版權？...&lt;/strong&gt;

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 « 死火手記 - 思考／HK-X-Force 的圖文影音享樂誌
他問 &#8220;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8221;； 我反而想問，甚麼才算是版權？
英文為 &#8220;Copyright&#8221; 直譯的話.....</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版權？&#8230;</strong></p>
<p>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 « 死火手記 - 思考／HK-X-Force 的圖文影音享樂誌<br />
他問 &#8220;版權持有人應有多少權利？&#8221;； 我反而想問，甚麼才算是版權？<br />
英文為 &#8220;Copyright&#8221; 直譯的話&#8230;..</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方潤</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438</link>
		<dc:creator>方潤</dc:creator>
		<pubDate>Sat, 10 Feb 2007 04:35:0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438</guid>
		<description>同意，尤其「問題一」。
正如任何僱傭合約都不可與《僱傭條例》相抵觸，沒理由版權物使用合約可以違反《版權條例》對用家的保障。
愚見認為，為了確保資訊流通，版權物使用合約只可採用比《版權條例》更寬鬆(如CC、GNU)的協定，而不可使用更嚴格的。

買一本書可以借給朋友，但買一隻CD就不可以﹖(此風有吹到書本之虞，美國有些書就印著不准另行分發的條款)
另外寫了一篇文﹕
http://www.xanga.com/fongyun/568615905/item.htm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同意，尤其「問題一」。<br />
正如任何僱傭合約都不可與《僱傭條例》相抵觸，沒理由版權物使用合約可以違反《版權條例》對用家的保障。<br />
愚見認為，為了確保資訊流通，版權物使用合約只可採用比《版權條例》更寬鬆(如CC、GNU)的協定，而不可使用更嚴格的。</p>
<p>買一本書可以借給朋友，但買一隻CD就不可以﹖(此風有吹到書本之虞，美國有些書就印著不准另行分發的條款)<br />
另外寫了一篇文﹕<br />
<a href="http://www.xanga.com/fongyun/568615905/item.html" rel="nofollow">http://www.xanga.com/fongyun/568615905/item.html</a></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1083-hin</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86</link>
		<dc:creator>1083-hin</dc:creator>
		<pubDate>Fri, 09 Feb 2007 15:49:3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86</guid>
		<description>回應問題一：
當然不能
本港法律講明所有版權作品在教育用途都有公平使用權(雖則法律對"教育"的定義非常含糊)
另外The Consumer Technology Bill of Rights講明所有合法取得的作品可擁有個人用途的複製、轉檔權
(eg將正版CD轉權為mp3入落mp3機/iPod等收聽，但法律/唱片協會對是否允許此合理使用，並沒有界定)
最近都份唱片及DVD作品加入DRM(數位權利管理)，限制在特定工具播放，明顯地封殺上述一切合理使用權

回應問題二：
對於是否取消自動續期制度，即使恢復手動續期制，那些公司仍然會不斷無限延長保護期限，以獲取最大利潤，違背其原意
版權保護年期有必要縮短(eg由終身+50/70年縮至其終身日，甚至更短)，同時嚴守最高保護年期法則，不能讓大財團不斷無限延長保護期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應問題一：<br />
當然不能<br />
本港法律講明所有版權作品在教育用途都有公平使用權(雖則法律對&#8221;教育&#8221;的定義非常含糊)<br />
另外The Consumer Technology Bill of Rights講明所有合法取得的作品可擁有個人用途的複製、轉檔權<br />
(eg將正版CD轉權為mp3入落mp3機/iPod等收聽，但法律/唱片協會對是否允許此合理使用，並沒有界定)<br />
最近都份唱片及DVD作品加入DRM(數位權利管理)，限制在特定工具播放，明顯地封殺上述一切合理使用權</p>
<p>回應問題二：<br />
對於是否取消自動續期制度，即使恢復手動續期制，那些公司仍然會不斷無限延長保護期限，以獲取最大利潤，違背其原意<br />
版權保護年期有必要縮短(eg由終身+50/70年縮至其終身日，甚至更短)，同時嚴守最高保護年期法則，不能讓大財團不斷無限延長保護期限</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思考／HK-X-Force</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66</link>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pubDate>Fri, 09 Feb 2007 11:04:0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66</guid>
		<description>政府現在做的是數碼版權諮詢，方容及範圍有所不同，我早前寫過導讀文章：
&lt;a href="http://hkxforce.net/wordpress/699"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gt;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lt;/a&gt;

至於我自己的意見書，遲些完成會再與大家分享。</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政府現在做的是數碼版權諮詢，方容及範圍有所不同，我早前寫過導讀文章：<br />
<a href="http://hkxforce.net/wordpress/699"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a></p>
<p>至於我自己的意見書，遲些完成會再與大家分享。</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Kxx</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63</link>
		<dc:creator>Kxx</dc:creator>
		<pubDate>Fri, 09 Feb 2007 10:32:4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63</guid>
		<description>香港政府在做版權條例的公眾咨詢. 雖然這些咨詢都是形式居多, 最後那些人說什麼都會給無用的立法局議員通過了, 但你可以試試提交個意見, 好有記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香港政府在做版權條例的公眾咨詢. 雖然這些咨詢都是形式居多, 最後那些人說什麼都會給無用的立法局議員通過了, 但你可以試試提交個意見, 好有記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馮友</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35</link>
		<dc:creator>馮友</dc:creator>
		<pubDate>Thu, 08 Feb 2007 23:48:1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882#comment-8335</guid>
		<description>簡單而言，版權人是守財奴，寧願把錢埋入地下也不拿出來營運賺錢，是最笨的做法，《聖經》也有故事恥笑這類人。

與其獨樂樂不如眾樂樂，資本主義之所以富裕就是「分享成果」而非共產的「平分成果」，但不明事理的人往往走歪而變成「佔有成果」，無形中走上死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簡單而言，版權人是守財奴，寧願把錢埋入地下也不拿出來營運賺錢，是最笨的做法，《聖經》也有故事恥笑這類人。</p>
<p>與其獨樂樂不如眾樂樂，資本主義之所以富裕就是「分享成果」而非共產的「平分成果」，但不明事理的人往往走歪而變成「佔有成果」，無形中走上死路。</p>
]]></content:encoded>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