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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死火手記 &#187; 時事新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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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尊重創作vs濫收版税——重新認識知識產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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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7 May 2012 06:07:27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時事新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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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版權聲明： 本文放棄一切版權，歡迎隨意轉載及任意使用。 (本網址原用之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 HK 條款不適用於本文) 今天的報章有一篇很有趣的新聞： 爽報： 電視公開播歌  全城徵費 報導提及 IFPI 向沒有播放音樂的茶餐廳、剪髮店及診所等等收取使用費，理由是這些店鋪有播放免費電視台，而電視台使用了 IFPI 會員的樂曲。 （註：版權使用費又稱為版税，但一種並非繳交予政府的真正税項，而是給予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的報酬，以換取作品使用授權） 這個案例看起來頗為無稽吧？以這個邏輯，小巴的士若果有播放電台，豈不是也要付版税？顧客在先達試手機時上 YouTube 看 MV，那是否先達小店也要付版税？這樣推論下去，是否全港上下都要付版税，變成好像真的交税一樣？網絡上看到有人說這是「文明社會尊重藝術創作的表現」，究竟這是「尊重創作」還是「濫收版税」呢？ 以筆者認知的同類情況，見解有所不同。如果我們租用一個展覽場館搞活動，而該場館已經向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支付了整年的版權使用費的話，我們作為租用者是不用再次付費，因為已經包含在場租內。同樣地在這次新聞報導的事件上，電視台已經向有關版權代理支付使用費，為何他們仍然可以向茶餐廳及診所再次收費？ 在「知識產權」之前 這個案例，其實正正突顯出「知識產權」的特質——知識產權與社會利益的權衡矛盾。政府經常宣傳知識產權——尤其是版權與專利——是為了保護創作人，但逃避提醒市民知識產權過份擴展其實是割讓社會資產。在「知識產權」這概念被創造之前，知識與創意是屬於社會、屬於人民的，因為世上沒有完全獨立的新意念，一切「創新」都是建基於前人的努力，建基於無數人為這社會作出過的貢獻。如果沒有無數文人開拓了燦爛的中文世界，又怎有膾炙人口金庸小說？如果沒有無數音樂家譜出變化萬千的音符世界，又怎會有現時的流行音樂？牛頓說「如果我能看得更遠，就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這知識巨人就是文明社會最重要的核心資本。 「知識產權」的出現 由於科技的演化及經濟的轉變，人們發現未必能夠以售賣作品及演出取得回報，需要為創作者提供保障以鼓勵創作。雖然版權法源於對出版的監控，但整體而言「知識產權」定位 (正面角度而言) 是為了讓參與推進知識與社會進步的人有合理回報，在過去一二百年間開始在全球流行「知識產權」概念，透過短時間允許將知識私有化，讓「創作者」可以藉着其努力取得合理報酬，以鼓勵持續創新與進步。我們在討論知識產權時必須記住，它的本質是一個取捨與平衡——社會以割讓知識為手段，短期授權私人擁有知識，以求換取長遠的社會利益。正因為私有權是有期限，所以當一部作品超過了此法定期限，它就回到「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成為社會資產繼續流傳，讓知識及創意繼續自由演變發展。 「知識產權」裏的版權 「版權」是幾種「知識產權」之中最為人所知，現在人人都懂得將版權掛在口邊，但究竟何謂版權呢？最簡易明白的定義就是「original expression of ideas」，原創的意念表達，是表達而不是意念本身。無論是美國還是英國，版權法都明文規定版權並不包含作品背後的意念，只包含作品本身。例如筆者以烏龜及兔子的友情為意念創作故事，版權讓我私有的就只是我創作出來的故事，而不包含「烏龜及兔子的友情」這個意念並不歸我所有。版權給予「原作者」一定年期的有限私有權，例如複印、廣播、演出、租借等，但同時在法定合理情況下必需提供豁免，讓公眾使用，例如新聞報導、教學、圖書館等。對於豁免的處理，英國的版權法被稱為「Fair Dealing」，在法例內列明可豁免的情況 (香港版權法承襲自英國)；而美國的版權法則稱為「Fair Use」，在法例列出四大豁免原則，符合原則者即可豁免。 版權法的兩大爭議 版權法的原意是向創作者在有限時間內提供合理的回報及保障，所以伴隨而來的兩大爭議就是： 1. 合理回報的期限 由版權法最初提供作品面世後十四年期限起，何謂「合理期限」就一直很具爭議性。在過去二十年間，版權期限多次被延長，最大力要求延長的莫過於迪士尼公司。每當米奇老鼠的版權快要到期時，迪士尼公司就會聯同其他版權代理組織四出游說，讓美國國會通過版權法延長期限。1998 年的「米奇老鼠法案」，就將期限延長至創作者死後五十年。而每當美國延長期限後，世界其他地方大部份都會跟隨。「合理期限」由作品面世十四年至今延長至創作者死後五十年，「合理回報」得益者由創作者本人延伸至創作者死後的代理公司，這究竟是否仍然「合理」？ 2. 合理保障的範圍 前文提及，所謂「創作」本來就是建基於無數前人的努力，世上沒有完全獨立的「創新」。對於「二次創作」(基於他人的作品再進一步創作) 的合法性及豁免，如何判定所謂「新作品」及「二次創作」，從來都是版權法中的灰色地帶。美國就有著名的 Parody 案例，判含批判意義的改篇創作不是侵犯版權，屬可豁免範圍。以往判定此類案例都是民事訴訟，因為不同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理據及有不同的情況，需要仔細考慮判斷。但是近年不少國家在版權持有人及代理人的呼聲下，加緊將各種侵犯版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讓執法機關可以自行判斷後直接執法。雖然市民可以上訴，但刑事執法無疑是將原本需要法院判決的民事灰色地帶劃一化，非白即黑地二元處理，並製造了白色恐慌。版權原本是提供有限的保障，授權問題及爭議由雙方協商及解決，灰色地帶可帶上民事法庭，嚴重侵權才交由執法機關處理。將前者民事協商問題列入刑事罪行，這是否仍是「合理」的保障範圍？ 政府應中立推展知識產權討論 作為服務市民的機構，政府理應以中立角度，向市民展示「知識產權」這雙面刃，讓市民知道知識由始至終是社會與市民的最重要資本，讓市民明白知識產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與平衡，讓社會以更全面的角度去討論知識產權的問題。政府如今只是不斷回應版權持有人及代理人的要求，不斷強化版權保障，不斷宣傳知識產權的合理性，但卻把知識產權本質上的問題隱藏，又不思索如何完善豁免機制以保障市民及社會利益，筆者實在難以苟同。 版權聲明： 本文放棄一切版權，歡迎隨意轉載及任意使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style="padding-bottom:10px">
<tr>
<td>
<blockquote><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5/public_domain.gif" alt="" title="public_domain" width="60" height="60"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3145" />版權聲明：<br />
<font style="font-size:130%">本文放棄一切版權，歡迎隨意轉載及任意使用。</font><br />
<font style="font-size:80%">(本網址原用之 <a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3.0/hk/" target="blank">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 HK</a> 條款不適用於本文)</font></p></blockquote>
</td>
</tr>
</table>
<p>今天的報章有一篇很有趣的新聞：<br />
<a href="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news/20111012/13280?fb_comment_id=fbc_10151511042225338_33365408_10151671967770338">爽報： 電視公開播歌  全城徵費</a></p>
<p>報導提及 IFPI 向沒有播放音樂的茶餐廳、剪髮店及診所等等收取使用費，理由是這些店鋪有播放免費電視台，而電視台使用了 IFPI 會員的樂曲。<br />
（註：<u><i>版權使用費</i>又稱為<i>版税</i>，但一種<strong>並非繳交予政府的真正税項</strong>，而是給予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的報酬，以換取作品使用授權</u>）</p>
<p>這個案例看起來頗為無稽吧？以這個邏輯，小巴的士若果有播放電台，豈不是也要付版税？顧客在先達試手機時上 YouTube 看 MV，那是否先達小店也要付版税？這樣推論下去，<strong>是否全港上下都要付版税，變成好像真的交税一樣？</strong>網絡上看到有人說這是「文明社會尊重藝術創作的表現」，究竟這是「尊重創作」還是「濫收版税」呢？</p>
<p>以筆者認知的同類情況，見解有所不同。如果我們租用一個展覽場館搞活動，而該場館已經向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支付了整年的版權使用費的話，我們作為租用者是不用再次付費，因為已經包含在場租內。同樣地在這次新聞報導的事件上，電視台已經向有關版權代理支付使用費，為何他們仍然可以向茶餐廳及診所再次收費？</p>
<p><u><strong>在「知識產權」之前</strong></u></p>
<p>這個案例，其實正正突顯出「知識產權」的特質——知識產權與社會利益的權衡矛盾。<strong>政府經常宣傳知識產權——尤其是版權與專利——是為了保護創作人，但逃避提醒市民知識產權過份擴展其實是割讓社會資產。</strong><strong><font color="red">在「知識產權」這概念被創造之前，知識與創意是屬於社會、屬於人民的，因為世上沒有完全獨立的新意念，一切「創新」都是建基於前人的努力，建基於無數人為這社會作出過的貢獻。</font></strong>如果沒有無數文人開拓了燦爛的中文世界，又怎有膾炙人口金庸小說？如果沒有無數音樂家譜出變化萬千的音符世界，又怎會有現時的流行音樂？<strong>牛頓說「如果我能看得更遠，就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這知識巨人就是文明社會最重要的核心資本。</strong><br />
<span id="more-3125"></span></p>
<p><u><strong>「知識產權」的出現</strong></u></p>
<p>由於科技的演化及經濟的轉變，人們發現未必能夠以售賣作品及演出取得回報，需要為創作者提供保障以鼓勵創作。雖然版權法源於對出版的監控，但整體而言「知識產權」定位 (正面角度而言) 是<strong><font color="blue">為了讓參與推進知識與社會進步的人有合理回報，在過去一二百年間開始在全球流行「知識產權」概念，透過短時間允許將知識私有化，讓「創作者」可以藉着其努力取得合理報酬，以鼓勵持續創新與進步。</font></strong>我們在討論知識產權時必須記住，它的本質是一個取捨與平衡——社會以割讓知識為手段，短期授權私人擁有知識，以求換取長遠的社會利益。正因為私有權是有期限，所以當一部作品超過了此法定期限，它就回到「<strong>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strong>」，成為社會資產繼續流傳，讓知識及創意繼續自由演變發展。</p>
<p><u><strong>「知識產權」裏的版權</strong></u></p>
<p>「版權」是幾種「知識產權」之中最為人所知，現在人人都懂得將版權掛在口邊，但究竟何謂版權呢？最簡易明白的定義就是<strong>「original expression of ideas」，原創的意念表達，是表達而不是意念本身</strong>。無論是美國還是英國，版權法都明文規定版權並不包含作品背後的意念，只包含作品本身。例如筆者以烏龜及兔子的友情為意念創作故事，版權讓我私有的就只是我創作出來的故事，而不包含「烏龜及兔子的友情」這個意念並不歸我所有。版權給予「原作者」一定年期的有限私有權，例如複印、廣播、演出、租借等，但同時在法定合理情況下必需提供豁免，讓公眾使用，例如新聞報導、教學、圖書館等。對於豁免的處理，英國的版權法被稱為「Fair Dealing」，在法例內列明可豁免的情況 (香港版權法承襲自英國)；而美國的版權法則稱為「Fair Use」，在法例列出四大豁免原則，符合原則者即可豁免。</p>
<p><u><strong>版權法的兩大爭議</strong></u></p>
<p>版權法的原意是向創作者在有限時間內提供合理的回報及保障，所以伴隨而來的兩大爭議就是：</p>
<p><u>1. 合理回報的期限</u></p>
<p>由版權法最初提供作品面世後十四年期限起，何謂「合理期限」就一直很具爭議性。在過去二十年間，版權期限多次被延長，最大力要求延長的莫過於迪士尼公司。每當米奇老鼠的版權快要到期時，迪士尼公司就會聯同其他版權代理組織四出游說，讓美國國會通過版權法延長期限。1998 年的「米奇老鼠法案」，就將期限延長至創作者死後五十年。而每當美國延長期限後，世界其他地方大部份都會跟隨。<strong><font color="blue">「合理期限」由作品面世十四年至今延長至創作者死後五十年，「合理回報」得益者由創作者本人延伸至創作者死後的代理公司，這究竟是否仍然「合理」？</font></strong></p>
<p>2. 合理保障的範圍</p>
<p>前文提及，所謂「創作」本來就是建基於無數前人的努力，世上沒有完全獨立的「創新」。對於「二次創作」(基於他人的作品再進一步創作) 的合法性及豁免，如何判定所謂「新作品」及「二次創作」，從來都是版權法中的灰色地帶。美國就有著名的 Parody 案例，判含批判意義的改篇創作不是侵犯版權，屬可豁免範圍。以往判定此類案例都是民事訴訟，因為不同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理據及有不同的情況，需要仔細考慮判斷。但是近年不少國家在版權持有人及代理人的呼聲下，加緊將各種侵犯版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讓執法機關可以自行判斷後直接執法。雖然市民可以上訴，但刑事執法無疑是將原本需要法院判決的民事灰色地帶劃一化，非白即黑地二元處理，並製造了白色恐慌。<strong><font color="blue">版權原本是提供有限的保障，授權問題及爭議由雙方協商及解決，灰色地帶可帶上民事法庭，嚴重侵權才交由執法機關處理。將前者民事協商問題列入刑事罪行，這是否仍是「合理」的保障範圍？</font></strong></p>
<p><u><strong>政府應中立推展知識產權討論</strong></u></p>
<p>作為服務市民的機構，<strong><font color="red">政府理應以中立角度，向市民展示「知識產權」這雙面刃，讓市民知道知識由始至終是社會與市民的最重要資本，讓市民明白知識產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與平衡，讓社會以更全面的角度去討論知識產權的問題。</font></strong>政府如今只是不斷回應版權持有人及代理人的要求，不斷強化版權保障，不斷宣傳知識產權的合理性，但卻把知識產權本質上的問題隱藏，又不思索如何完善豁免機制以保障市民及社會利益，筆者實在難以苟同。</p>
<table style="padding-bottom:10px">
<tr>
<td>
<blockquote><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5/public_domain.gif" alt="" title="public_domain" width="60" height="60"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3145" />版權聲明：<br />
<font style="font-size:130%">本文放棄一切版權，歡迎隨意轉載及任意使用。</font><br />
<font style="font-size:80%">(本網址原用之 <a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3.0/hk/" target="blank">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 HK</a> 條款不適用於本文)</font></p></blockquote>
</td>
</tr>
</table>
<p>更多資料：<br />
Wikipedia &#8211;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Standing_on_the_shoulders_of_giants" target="_blank">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domain" target="_blank">Public domain</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llectual_property" target="_blank">Intellectual Property</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right" target="_blank">Copyright</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hilosophy_of_copyright" target="_blank">Philosophy of copyright</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Idea-expression_divide" target="_blank">Idea–expression divide</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_of_copyright_law" target="_blank">History of copyright law</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right_Term_Extension_Act" target="_blank">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a>,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ody#Copyright_issues" target="_blank">Parody</a><br />
Stand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8211; <a href="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intellectual-property/" target="_blank">Intellectual Property</a><br />
U.S. Copyright Office &#8211; <a href="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 target="_blank">Copyright law of United State</a><br />
Bitlaw &#8211; <a href="http://www.bitlaw.com/copyright/index.html" target="_blank">Copyright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br />
The UK Copyright Service &#8211; <a href="http://www.copyrightservice.co.uk/copyright/uk_law_summary" target="_blank">UK Copyright Law</a></p>
<p><a class="a2a_dd a2a_target addtoany_share_save" href="http://www.addtoany.com/share_save#url=http%3A%2F%2Fhkxforce.net%2Fwordpress%2F3125&amp;title=%E5%B0%8A%E9%87%8D%E5%89%B5%E4%BD%9Cvs%E6%BF%AB%E6%94%B6%E7%89%88%E7%A8%8E%E2%80%94%E2%80%94%E9%87%8D%E6%96%B0%E8%AA%8D%E8%AD%98%E7%9F%A5%E8%AD%98%E7%94%A2%E6%AC%8A" id="wpa2a_2"><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plugins/add-to-any/share_save_171_16.png" width="171" height="16" alt="Share"/></a></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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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府霸權 &#8211; 由假諮詢到不諮詢</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66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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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0 Jun 2011 14:4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時事新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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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過往在一次又一次的城市規劃或法例修訂上，見證過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假諮詢。靜悄悄地「公佈」，辦躲在工作時間的諮詢會，然後又「意見接受，一切照舊」，諮詢只是一個形式，一個無意義的步驟。反正政府在種種公共事務上手握鐵票，蟻民的反對只不過是一點噪音。 或許因為如此，到了取消補選權這重要的議題上，林瑞麟局也就開門見山地告訴大家：政府已充份聆聽各位的意見，現在是恰當時候推行立法。不是嗎？反正諮詢只是一個浪費時間的過程，政府也就省下這些時間，直接推行立法。 筆者是個傻人，對這政府既絕望又無能為力，只知道普選是改變政府霸權的第一步。所以，自知孤身一人無力改變現狀，只好明天七月一日到維園，與其他市民一起訴說不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過往在一次又一次的城市規劃或法例修訂上，見證過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假諮詢。<strong>靜悄悄地「公佈」，辦躲在工作時間的諮詢會，然後又「意見接受，一切照舊」，諮詢只是一個形式，一個無意義的步驟。</strong>反正政府在種種公共事務上手握鐵票，蟻民的反對只不過是一點噪音。</p>
<p>或許因為如此，到了取消補選權這重要的議題上，<strong>林瑞麟局也就開門見山地告訴大家：政府已充份聆聽各位的意見，現在是恰當時候推行立法。</strong>不是嗎？反正諮詢只是一個浪費時間的過程，政府也就省下這些時間，直接推行立法。</p>
<p><strong>筆者是個傻人，對這政府既絕望又無能為力，只知道普選是改變政府霸權的第一步。所以，自知孤身一人無力改變現狀，只好明天七月一日到維園，與其他市民一起訴說不滿。</strong></p>
<p><a class="a2a_dd a2a_target addtoany_share_save" href="http://www.addtoany.com/share_save#url=http%3A%2F%2Fhkxforce.net%2Fwordpress%2F2667&amp;title=%E6%94%BF%E5%BA%9C%E9%9C%B8%E6%AC%8A%20%E2%80%93%20%E7%94%B1%E5%81%87%E8%AB%AE%E8%A9%A2%E5%88%B0%E4%B8%8D%E8%AB%AE%E8%A9%A2" id="wpa2a_4"><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plugins/add-to-any/share_save_171_16.png" width="171" height="16" alt="Share"/></a></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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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版權法修訂2011 之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63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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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Jun 2011 18:30:12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時事新聞]]></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hkxforce.net/wordpress/?p=2636</guid>
		<description><![CDATA[引言 立法會近期的法案當中，頗引人注目的是知識產權署提出的版權法修訂2011 [1]。是次修訂主體為延伸版權法的媒體定義至互聯網，而最受關注的是連同刑事部份都會一拼影響網絡世界。互聯網流行改編及諷刺性作品 (例如中文社區的「惡搞」)，此修訂讓不少人擔心刑事化會打壓網絡上的創意文化。知識產權署的在草案中則表示在刑事化的同時，表示會在條文中例出法庭判斷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考慮因素，以釐清刑事檢控的界線，以釋除網民的憂慮，並提高法律確切性。 是次修訂究竟是好是壞？筆者雖然并無專業法律資格，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有點興趣，在此嘗試用網絡上獲得的資訊與各位分享一下見解。如有錯漏，歡迎指教。 本地及外國刑事法簡介 1. 國際間的侵權刑事法要求 在分析是次修訂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現有的侵權刑事法。版權訴訟大多數為民事訴訟，即版權持有人向懷疑侵權者追討賠償。刑事條例則由執法機關執行，就算沒有版權持有人認為毋需追討，執法機關仍可對懷疑侵權者作出刑事檢控。 英美法律系統相異，不少版權法條文原則亦不同，但同樣有侵權刑事法。國際間對此的相關約定，最普遍及有約束力的應為世界貿易組織的 TRIPS [2]，當中指出世貿各國應就商業使用的侵權行為訂立刑事法例。刑事法例當然有助警誡嚴重的牟利侵權行為，但若超出商業使用範疇，是否需要刑事化就有一定爭議。 2. 香港條文 香港的版權法刑事侵權部份，正正就有超出商業應用的條文 (節錄)： 118(1)(g)： (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作品(“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 (g) 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同時，118(3) 為以上刑事條文提供有限豁免： (3) 任何被控第(1)或(2A)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以上條文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關於電子形式作品的定義列在第 77 條。在沒有援權的情況下，不論是直接複製或是改篇，都屬於「侵犯版權複製品」。由於網上流行的小品創作很多時條會用現有素材予以修改或重新組合 (mix and match)，相信很容易被定為「侵犯版權複製品」。至於條文裏何謂「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現行版權法并未有清析定義，讓此條文可以涵蓋金錢以外的「損害」。此含糊的定義未免令人擔心執法機關權力過大，擔心執法機關可以以無形的「損害」（如精神困擾、名譽等）為理由作出刑事檢控。 （是次修訂有提出就此條文作出較為清析的介定，下節再述） 4. 外國條文比對 香港的版權法源自英國，此條文亦不例外。在英國的侵權刑事法中，可見有機乎相同的條文 [3]。此條文未經修訂，可見是 1988 年英國訂立版權法時已存在。美國版權法的侵權刑事條文形式不同，但針對網絡發佈則有明確刑事條文 [4] § 506 (A) (1) 刑事侵權定義 (C) by the distribution of a work being prepared for commercial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u><strong style="font-size:130%">引言</strong></u></p>
<p>立法會近期的法案當中，頗引人注目的是知識產權署提出的版權法修訂2011 [1]。是次修訂主體為延伸版權法的媒體定義至互聯網，而最受關注的是連同刑事部份都會一拼影響網絡世界。互聯網流行改編及諷刺性作品 (例如中文社區的「惡搞」)，此修訂讓不少人擔心刑事化會打壓網絡上的創意文化。知識產權署的在草案中則表示在刑事化的同時，表示會在條文中例出法庭判斷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考慮因素，以釐清刑事檢控的界線，以釋除網民的憂慮，並提高法律確切性。</p>
<p>是次修訂究竟是好是壞？筆者雖然并無專業法律資格，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有點興趣，在此嘗試用網絡上獲得的資訊與各位分享一下見解。如有錯漏，歡迎指教。</p>
<p><u><strong style="font-size:130%">本地及外國刑事法簡介</strong></u></p>
<p><strong>1. 國際間的侵權刑事法要求</strong></p>
<p>在分析是次修訂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現有的侵權刑事法。版權訴訟大多數為民事訴訟，即版權持有人向懷疑侵權者追討賠償。刑事條例則由執法機關執行，就算沒有版權持有人認為毋需追討，執法機關仍可對懷疑侵權者作出刑事檢控。</p>
<p>英美法律系統相異，不少版權法條文原則亦不同，但同樣有侵權刑事法。國際間對此的相關約定，最普遍及有約束力的應為世界貿易組織的 TRIPS [<a href="#a2">2</a>]，當中指出世貿各國應就商業使用的侵權行為訂立刑事法例。刑事法例當然有助警誡嚴重的牟利侵權行為，但若超出商業使用範疇，是否需要刑事化就有一定爭議。<br />
<span id="more-2636"></span></p>
<p><strong>2. 香港條文</strong></p>
<p>香港的版權法刑事侵權部份，正正就有超出商業應用的條文 (節錄)：</p>
<blockquote><p>118(1)(g)：<br />
(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作品(“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br />
(g) 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strong>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strong>。
</p></blockquote>
<p>同時，118(3) 為以上刑事條文提供有限豁免：</p>
<blockquote><p>(3) 任何被控第(1)或(2A)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p></blockquote>
<p>以上條文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關於電子形式作品的定義列在第 77 條。在沒有援權的情況下，不論是直接複製或是改篇，都屬於「侵犯版權複製品」。由於網上流行的小品創作很多時條會用現有素材予以修改或重新組合 (mix and match)，相信很容易被定為「侵犯版權複製品」。至於條文裏何謂「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現行版權法并未有清析定義，讓此條文可以涵蓋金錢以外的「損害」。此含糊的定義未免令人擔心執法機關權力過大，擔心執法機關可以以無形的「損害」（如精神困擾、名譽等）為理由作出刑事檢控。<br />
（是次修訂有提出就此條文作出較為清析的介定，下節再述）</p>
<p><strong>4. 外國條文比對</strong></p>
<p>香港的版權法源自英國，此條文亦不例外。在英國的侵權刑事法中，可見有機乎相同的條文 [<a href="#a3">3</a>]。此條文未經修訂，可見是 1988 年英國訂立版權法時已存在。美國版權法的侵權刑事條文形式不同，但針對網絡發佈則有明確刑事條文 [<a href="#a4">4</a>] § 506 (A) (1) 刑事侵權定義 (C)</p>
<blockquote><p>by the distribution of a work being prepared for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strong>by making it available on a computer network accessible to members of the public</strong>, if such person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the work was intended for commercial distribution.</p></blockquote>
<p>即是說美國的侵權刑事給與執法機關另一種強大的權力，只要有人在網絡上發佈版權作品，而此人理應知道此作品有商業用途，就可以採取刑事檢控。</p>
<p>在保護使用者方面，美國法例當然有著名的公平使用 (fair use) [<a href="#a5">5</a>]，讓使用者在特定合理條件下可以抗辯。美國版權法的重要案例中，1994 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a href="#a6">6</a>] 法庭認同 Parody 是在公平使用原則下的合法版權豁免行為。但在香港採納的英國版權法體系中，則無類似條文以保障使用者。香港或英國採用是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 條文 (香港版權法第III部，即第 37 至 88 條) [<a href="#a7">7</a>]，即是為各種特定豁免情況逐一編寫條文 (例如圖書館館藏複印、教育複印、影片字幕、公共機構使用等)，但並沒有廣義條文讓公眾用以抗辯。公平使用的優點在於可以作為公眾的最後防線，但短處在於公眾可以要花費鉅額律師費與企業抗辯；而公平處理的優點在於清楚明確定下每一個豁免版權授權的條件，省卻法律程序開支，但短處則是公眾沒有一個最後抗辯防線。</p>
<p>是次知識產權署提議為侵權刑事條文中「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列舉法庭應考慮之因素，嘗試在現行刑事法之上設立一個較明確的篩選網，究竟會是加固了執法機關的權力過大現象，還是為市民、為網民提供一個保護網呢？</p>
<p><u><strong style="font-size:130%">版權法修訂2011分析</strong></u></p>
<p>對於是次修訂，版權署的立法會參考摘要如是說 [<a href="#a8">8</a>]：</p>
<blockquote><p>為有效保護這項新增的專有傳播權利， 我們建議訂定相應的刑事罰則， 懲處在下列情況下未獲授權而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有關作為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或傳播版權作品的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條例現時已有其他罰則，包括有關售賣侵權複製品或分發侵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程度的罰則。建議的刑事罰則與現有罰則相近。有網民或會擔心新訂的刑責會妨礙互聯網上資訊自由流通。為釋除網民的憂慮，並提高法律確切性，我們建議列出法庭在判斷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時，可考慮的其中一些因素(例如被傳播作品的價值，以及有關傳播是否有在作品的潛在市場替代了正版作品的效應)，藉此釐清何謂“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雖然一些海外司法管轄區亦針對“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分發或傳播行為訂定類似罪行，但這些司法管轄區沒有在法例中訂明怎樣才構成“ 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建議開列的因素，主要根據香港的判例歸納而成。</p></blockquote>
<p>那麼這些因素的實際條文為何？見草案內容 [<a href="#a9">9</a>]，在第 118(2) 條之後加入(2AA)：</p>
<blockquote><p>就第(1)(g)款而言，法院在裁定某項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分發有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時，可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可考慮——<br />
<strong>(a) 該項分發的目的；<br />
(b)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br />
(c) 就該作品的整體而言，被分發的遭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br />
(d) 分發的方式；及<br />
(e) 該項分發對版權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分發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strong>”。</p></blockquote>
<p>可見這些因素僅為供法庭參考，是建議法庭可以考慮這些因素。雖然多次強調「商業價值」、「經濟損害」、「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但同時「複製數量」、「分發方式」等與商業利益無關的因素亦列入在內。<strong>筆者認為這些建議因素應在全數集中於經濟損害上，將刑事檢控規限於經濟損失，而其他無形損失則由版權法其他條文 (如第IV分部「精神權利」) 的民事條文涵蓋。</strong></p>
<p>草案同時建議在第 118(9) 前加入與上述 118(1) 及 118(3) 機乎相同的的條文：</p>
<blockquote><p>
“(8B) 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br />
(a) 在未獲某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傳播該作品；或<br />
(b) 在未獲某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向公眾傳播該作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傳播)，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br />
(8C) 就第 (8B)(b) 款而言，法院在裁定任何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的作為有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時，可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可考慮——<br />
(a) 該項傳播的目的；<br />
(b)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br />
(c) 就該作品的整體而言，被傳播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br />
(d) 傳播的方式；及<br />
(e) 該項傳播對版權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傳播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br />
<strong>(8D) 任何被控第 (8B) 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該人在第 (8B)(a) 或 (b) 款所描述的情況下將有關作品傳播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strong></p></blockquote>
<p>此 118(8B) 第 118(1) 機乎重疊，筆者搞不懂在甚麼情況下會用第 118(8B) 檢控而非 118(1)，還請各位指教。<strong>就 118(8C) 而言，筆者的觀點與 118(2AA) 相同，筆者認為應將刑事檢控規限於經濟損失上</strong>。</p>
<p><u><strong style="font-size:130%">小結</strong></u></p>
<p><strong>對於是次修訂要將互聯網加入至版權法管理的媒體範圍，筆者認為是跟隨科技發展的合理修訂。<font color="blue">問題在於版權法本身已具給與執法機構過大刑事權力，而是次修訂所作的修補未如理想。</font>修訂中欲為「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作出法庭建議考慮因素中，仍然牽涉太多非經濟損失的因素。筆者認為應將刑事檢控限制於嚴重經濟損失的事件，而其他無形損失 (如精神及名譽等) 用現有的民事條文處理，避免執法機關權力過大。</strong></p>
<p><strong>長遠而言，<font color="blue">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署作為中立的政府機構，應積極研究在現有公平處理條文以外，加入類似公平使用的廣義豁免條文，讓公眾在一定的合理情況下使用版權材料可以獲得豁免，而毋需等待每一個情況逐一立法，補足現有漏洞，以及停止現在向商業版權持有人傾斜的現狀</font>。香港既然已不屬於英國司法區，毋需固守於只使用公平處理。知識產權署不時強調香港的知識產權法例要走在世界前端，就不應只著重刑罰，只應付國際版權持有人的訴求，而<font color="blue">應積極尋求突破，善用香港不屬於英美兩大司法區的優點，嘗試吸取兩者之長，建立更能平衡各方權益的版權法。</font></strong></p>
<p><u><strong style="font-size:130%">注釋</strong></u></p>
<p>[<a name="a1">1</a>]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br />
<a href="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10/general/bc10.htm">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10/general/bc10.htm</a></p>
<p>[<a name="a2">2</a>] WTO &#8211; TRIPS：<br />
<a href="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pdf">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p>
<p>[<a name="a3">3</a>]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8211; Offences:<br />
<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part/I/chapter/VI/crossheading/offences">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part/I/chapter/VI/crossheading/offences</a></p>
<p>[<a name="a4">4</a>] U.S. Copyright Law § 506. Criminal offenses<br />
<a href="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506">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506</a></p>
<p>[<a name="a5">5</a>] U.S. Copyright Law § 107.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br />
<a href="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107">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107</a></p>
<p>[<a name="a6">6</a>] Wikipedia &#8211;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br />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ampbell_v._Acuff-Rose_Music,_Inc.">http://en.wikipedia.org/wiki/Campbell_v._Acuff-Rose_Music,_Inc.</a></p>
<p>[<a name="a7">7</a>] 香港法例第 528 章 &#8211; 版權條例<br />
<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9849EA415F543AAA482575EF0014C04F?OpenDocument">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9849EA415F543AAA482575EF0014C04F?OpenDocument</a></p>
<p>[<a name="a8">8</a>] 草案簡介：<br />
<a href="http://www.cedb.gov.hk/citb/doc/tc/legcoBriefs/LegCo_Brief_Copyright_Amendment_Bill_2011_Chi.pdf">http://www.cedb.gov.hk/citb/doc/tc/legcoBriefs/LegCo_Brief_Copyright_Amendment_Bill_2011_Chi.pdf</a></p>
<p>[<a name="a9">9</a>] 草案文件：<br />
<a href="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ills/b201106033.pdf">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ills/b201106033.pdf</a></p>
<p>P.S. 筆者就上述文件有備份，如有需要可<a href="http://hkxforce.net/wordpress/self_intro">與我聯絡</a>。</p>
<p><a class="a2a_dd a2a_target addtoany_share_save" href="http://www.addtoany.com/share_save#url=http%3A%2F%2Fhkxforce.net%2Fwordpress%2F2636&amp;title=%E7%89%88%E6%AC%8A%E6%B3%95%E4%BF%AE%E8%A8%822011%20%E4%B9%8B%20%E5%88%91%E4%BA%8B%E4%BE%B5%E6%AC%8A%E7%9B%B8%E9%97%9C%E6%B3%95%E4%BE%8B" id="wpa2a_6"><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plugins/add-to-any/share_save_171_16.png" width="171" height="16" alt="Share"/></a></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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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毋忘六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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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4 Jun 2011 14:18: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時事新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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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天由早上七時起做家務，午後又在香港九龍到處鑽，黃昏時已人倦腳酸。但是，晚上仍然回到了維園，用行動表態，毋忘六四。不單是要記住這件事件，更要記住背後爭取民主、追求法治的根本精神。]]></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tyle="display:block;margin-right:auto;margin-left:auto;" alt="image"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6/wpid-IMG_20110604_201302_resize.jpg" /></p>
<p>今天由早上七時起做家務，午後又在香港九龍到處鑽，黃昏時已人倦腳酸。但是，晚上仍然回到了維園，用行動表態，毋忘六四。不單是要記住這件事件，更要記住背後爭取民主、追求法治的根本精神。</p>
<p><a class="a2a_dd a2a_target addtoany_share_save" href="http://www.addtoany.com/share_save#url=http%3A%2F%2Fhkxforce.net%2Fwordpress%2F2632&amp;title=%E6%AF%8B%E5%BF%98%E5%85%AD%E5%9B%9B" id="wpa2a_8"><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plugins/add-to-any/share_save_171_16.png" width="171" height="16" alt="Share"/></a></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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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貢公路擴建隨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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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9 May 2011 16:50:08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堿市規劃]]></category>
		<category><![CDATA[西貢]]></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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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年西貢居民之間最關注的問題，莫過於西貢公路擴建。現時每天上下班時間以及假日，西貢公路都必定塞車，路政署於是建議將現時的兩線行車擴建為四線行車。反對的居民認為此舉既破壞環境，又會引來更多車兩進入，令問題惡化；認同的居民則認為現時交通擠塞問題太嚴重，不滿新來定居一邊帶來大量私家車導致交通堵塞，但又反對擴建。 說實話，筆者兒時西貢公路的交通問題實在沒有如此嚴重，私家車的增長對西貢公路的負荷的確有直接影響。不過，西貢的公共交通 (主要為小巴及巴士) 又的確不足以應付繁忙時間的人潮，每天早上都大排長龍。但對於擴建公路是否能解決問題，筆者亦有保留。現時最塞車的位置，莫過於西貢公路上的數個燈位：市中心、白沙灣及最嚴重的蠔涌。就算擴建至雙線行車，燈位仍然是路上的樽頸。筆者認為在擴建以外，其實存在很多其他方案，例如使用隧道代替交通燈，或在特定時段限制私家車使用西貢公路。現時居住在西貢內村落的居民很多會駕駛私家車往返，但如果想減低西貢公路的擠塞情況，可以考慮在西貢市中心設較大型的停車場，然後鼓勵司機到市中心轉乘公共交通，繼而優化各公共交通的運作。路政署在提出擴建之餘，亦應研究各種其他方案，提供數據給市民參考，好讓市民判段那個方案最為合適。 不過歸根究底，筆者認為政府應有一個對西貢長遠發展的規劃藍圖。既然政府決定將西貢定位為悠閑旅遊地區及自然保護區，那麼西貢區可以興建的各種基建應有上限，如水、電、路、公共設施等等。政府應根據可容納的基建，定出未來二十、三十年的人口及交通目標。有了此目標，知道西貢區的發展規限在那裏，才可以制定未來的住屋、交通等規劃。否則，每遇見一個問題才想一個問題，則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最終如果種種潛在問題一次過爆發，後果不堪設想。 端午節臨近了，送大家一張去年拍的端午前夕相片，歡迎大家到西貢遊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center"><a href="https://picasaweb.google.com/lh/photo/4ennCc95AUr42-L6GrR5Eg?feat=embedwebsite"><img src="https://lh5.googleusercontent.com/-xQJEGixrkds/SclyrzQEM4I/AAAAAAAABI0/Fj7gbu4vkXE/s400/%2525E6%2525B5%2525B7%2525E6%252597%252581%2525E8%2525B7%2525AF%2525E9%252582%25258A%2525E7%25259F%2525B3%2525E7%252581%252598-fd0000.jpg" height="268" width="400" /></a></p>
<p>近年西貢居民之間最關注的問題，莫過於西貢公路擴建。現時每天上下班時間以及假日，西貢公路都必定塞車，路政署於是建議將現時的兩線行車擴建為四線行車。反對的居民認為此舉既破壞環境，又會引來更多車兩進入，令問題惡化；認同的居民則認為現時交通擠塞問題太嚴重，不滿新來定居一邊帶來大量私家車導致交通堵塞，但又反對擴建。</p>
<p>說實話，筆者兒時西貢公路的交通問題實在沒有如此嚴重，私家車的增長對西貢公路的負荷的確有直接影響。不過，西貢的公共交通 (主要為小巴及巴士) 又的確不足以應付繁忙時間的人潮，每天早上都大排長龍。但對於擴建公路是否能解決問題，筆者亦有保留。現時最塞車的位置，莫過於西貢公路上的數個燈位：市中心、白沙灣及最嚴重的蠔涌。就算擴建至雙線行車，燈位仍然是路上的樽頸。筆者認為在擴建以外，其實存在很多其他方案，例如使用隧道代替交通燈，或在特定時段限制私家車使用西貢公路。現時居住在西貢內村落的居民很多會駕駛私家車往返，但如果想減低西貢公路的擠塞情況，可以考慮在西貢市中心設較大型的停車場，然後鼓勵司機到市中心轉乘公共交通，繼而優化各公共交通的運作。路政署在提出擴建之餘，亦應研究各種其他方案，提供數據給市民參考，好讓市民判段那個方案最為合適。</p>
<p><a href="https://picasaweb.google.com/lh/photo/I1BLzrFm1u450GONX9glrA?feat=embedwebsite"><img src="https://lh6.googleusercontent.com/-KcAnaPzl93M/THFD-5plRpI/AAAAAAAAFzM/tgs0E9T3c-M/s288/04800012.jpg" height="191" width="288" align="right"/></a>不過歸根究底，筆者認為政府應有一個對西貢長遠發展的規劃藍圖。既然政府決定將西貢定位為悠閑旅遊地區及自然保護區，那麼西貢區可以興建的各種基建應有上限，如水、電、路、公共設施等等。政府應根據可容納的基建，定出未來二十、三十年的人口及交通目標。有了此目標，知道西貢區的發展規限在那裏，才可以制定未來的住屋、交通等規劃。否則，每遇見一個問題才想一個問題，則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最終如果種種潛在問題一次過爆發，後果不堪設想。</p>
<p>端午節臨近了，送大家一張去年拍的端午前夕相片，歡迎大家到西貢遊玩！</p>
<p align="center"><a href="https://picasaweb.google.com/lh/photo/ZfwkR-Rfuc2IMuNVJTGWew?feat=embedwebsite"><img src="https://lh5.googleusercontent.com/-AzcYkaBaKoY/THFD8F4HAnI/AAAAAAAAFzA/IpDjx19mFek/s400/04800032.jpg" height="265" width="400" /></a></p>
<p><a class="a2a_dd a2a_target addtoany_share_save" href="http://www.addtoany.com/share_save#url=http%3A%2F%2Fhkxforce.net%2Fwordpress%2F2612&amp;title=%E8%A5%BF%E8%B2%A2%E5%85%AC%E8%B7%AF%E6%93%B4%E5%BB%BA%E9%9A%A8%E6%83%B3" id="wpa2a_10"><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plugins/add-to-any/share_save_171_16.png" width="171" height="16" alt="Share"/></a></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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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民聲討教科書之隨想</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60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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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0 Apr 2011 13:36:17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時事新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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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由傳統媒體到網絡上，都熱烈地討論着教科書分拆教材問題。可以大膽地説，幾乎成了全民聲討教科書之勢。筆者本着「吹水」心態，也想來個插科打諢。 問「教科書能賺很多嗎？」，其實就如同問「教師假期很多嗎？」。筆者認為甚麼問都不應將之二分化，變得非黑即白。教科書書商有賺有賠，就如同教師有積極有頹廢，每個行業都有人生百態，將對象過份簡單化無助加深認識，更無助解決問題。 以筆者個人理解，不論是教師、教科書還是書商，很多時候都走偏了，整個教育鏈都已變得崎形。教師忙著幫學校搞收生宣傳，搞更多綽頭與賣點，教科書則包裝得美侖美奐，比圖畫册更為漂亮，至於書商替教師準備試題庫，制作很多派不上場的教材。這現況由很多因素交織而成，包括教育政策過於浮動多變，家長對學校有越來越多期望與要求，商業化的學校競爭制度，書商之間的惡性競爭（過份追求華麗及海量教材），教科書入場門檻太高等等。筆者認為現時爭論的教材分拆問題只是一個環節，過份著眼於一個支節很容易模糊了對整個問題宏觀概念。 說實話，筆者認同教育局對學校施行商業機構評核是很眾多問題的根源一說。雖然這手法讓學校管理系統化，但卻讓學校漸漸進入不良發展及惡性競爭，教師雜務繁多，繼而令教育鏈上各參與者漸漸變得「不務正業」，整個教育體制在商業化管理後走上路。要擺脫現時的困局，讓教育體制裏的各人回歸本業，做好自己的本份，讓學生能在更理想的環境下學習、在更合理的開支下求學，應由推倒商業化學校評核與管理開始，要讓學校發展、人才及資源分配、以至未來教育走向都是更人性化及更實務，停止追求數字、追求指標。有此基礎後，再反思有甚麼地方需要自由發展，有甚麼方面需要加以規管，以讓教學質素、價錢與路向都在合理的方向上走。 看倌對此或許並不同意，教育體制問題眾多，可以有很多解讀。但筆者認為有一件事情是無可否認的：讓教育體制中的各參與者「回歸正業」，是解決上述種種問題的第一要務，是最重要的開始。如果繼續讓現時各參與者越走越偏，問題只會繼續惡化，香港的教育繼續淪為一場鬧劇。 P.S. 題外話，不知看倌們有沒有覺得這次件事與二零零九年的全民聲討梅窩很類似？曾班子智囊團對政府最大的「貢獻」(其實筆者會稱之為對香港的禍害)，就是學懂了如何去引導主流傳媒及社會，掌握主流港人依賴傳媒、懶於分析、愛好誇張、看新聞如看連續劇的心態，以所謂的「公義」將特定對象描繪成萬惡之人，將社會導向「只要批鬥，毋需思考」的全民聲討模式。主流市民不知在「鬧得過癮」的同時，有沒有一點心驚，有沒有想象過下一次被聲討得無以自辯的是可能是自己？一個拒絕思考的社會，可以變得非常、非常可拍。 延伸閲讀： 方潤日記 &#8211; 2011-04-11 2011-04-11 副刊 &#8211; 書商食死貓——教科書 共謀者的自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由傳統媒體到網絡上，都熱烈地討論着教科書分拆教材問題。可以大膽地説，幾乎成了全民聲討教科書之勢。筆者本着「吹水」心態，也想來個插科打諢。</p>
<p>問「教科書能賺很多嗎？」，其實就如同問「教師假期很多嗎？」。筆者認為甚麼問都不應將之二分化，變得非黑即白。教科書書商有賺有賠，就如同教師有積極有頹廢，每個行業都有人生百態，將對象過份簡單化無助加深認識，更無助解決問題。</p>
<p>以筆者個人理解，不論是教師、教科書還是書商，很多時候都<strong>走偏了</strong>，整個教育鏈都已變得崎形。<strong>教師忙著幫學校搞收生宣傳，搞更多綽頭與賣點，教科書則包裝得美侖美奐，比圖畫册更為漂亮，至於書商替教師準備試題庫，制作很多派不上場的教材。</strong>這現況由很多因素交織而成，包括教育政策過於浮動多變，家長對學校有越來越多期望與要求，商業化的學校競爭制度，書商之間的惡性競爭（過份追求華麗及海量教材），教科書入場門檻太高等等。筆者認為現時爭論的教材分拆問題只是一個環節，過份著眼於一個支節很容易模糊了對整個問題宏觀概念。</p>
<p>說實話，筆者認同教育局對學校施行商業機構評核是很眾多問題的根源一說。雖然這手法讓學校管理系統化，但卻讓學校漸漸進入不良發展及惡性競爭，教師雜務繁多，繼而令教育鏈上各參與者漸漸變得「不務正業」，整個教育體制在商業化管理後走上路。<strong>要擺脫現時的困局，讓教育體制裏的各人回歸本業，做好自己的本份，讓學生能在更理想的環境下學習、在更合理的開支下求學，應<font color="red">由推倒商業化學校評核與管理開始，要讓學校發展、人才及資源分配、以至未來教育走向都是更人性化及更實務，停止追求數字、追求指標</font>。</strong>有此基礎後，再反思有甚麼地方需要自由發展，有甚麼方面需要加以規管，以讓教學質素、價錢與路向都在合理的方向上走。</p>
<p>看倌對此或許並不同意，教育體制問題眾多，可以有很多解讀。但<strong><font color="blue">筆者認為有一件事情是無可否認的：讓教育體制中的各參與者「回歸正業」，是解決上述種種問題的第一要務，是最重要的開始。</font></strong>如果繼續讓現時各參與者越走越偏，問題只會繼續惡化，香港的教育繼續淪為一場鬧劇。</p>
<p>P.S. 題外話，不知看倌們有沒有覺得這次件事與二零零九年的全民聲討梅窩很類似？曾班子智囊團對政府最大的「貢獻」(其實筆者會稱之為對香港的禍害)，就是<font color="red">學懂了如何去引導主流傳媒及社會，掌握主流港人依賴傳媒、懶於分析、愛好誇張、看新聞如看連續劇的心態，以所謂的「公義」將特定對象描繪成萬惡之人，將社會導向「只要批鬥，毋需思考」的全民聲討模式。</font>主流市民不知在「鬧得過癮」的同時，有沒有一點心驚，有沒有想象過下一次被聲討得無以自辯的是可能是自己？一個拒絕思考的社會，可以變得非常、非常可拍。</p>
<p>延伸閲讀：<br />
<a href="http://fongyun.xanga.com/745258125/how-about-the-textbooks/">方潤日記 &#8211; 2011-04-11</a><br />
2011-04-11 副刊 &#8211; <a href="http://news.sina.com.hk/news/23/1/1/2070623/1.html">書商食死貓——教科書 共謀者的自白</a></p>
<p><a class="a2a_dd a2a_target addtoany_share_save" href="http://www.addtoany.com/share_save#url=http%3A%2F%2Fhkxforce.net%2Fwordpress%2F2601&amp;title=%E5%85%A8%E6%B0%91%E8%81%B2%E8%A8%8E%E6%95%99%E7%A7%91%E6%9B%B8%E4%B9%8B%E9%9A%A8%E6%83%B3" id="wpa2a_12"><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plugins/add-to-any/share_save_171_16.png" width="171" height="16" alt="Share"/></a></p>]]></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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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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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對於《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設重點行動計劃》之小見</title>
		<link>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560</link>
		<comments>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56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8 Feb 2011 18:15:52 +0000</pubDate>
		<dc:creator>思考／HK-X-Forc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堿市規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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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公眾諮詢稿 (簡短) http://www.prdbay.com/UploadFile/20111190145996435.pdf 匯報稿 (詳細) http://www.prdbay.com/UploadFile/20112102017238713.pdf 關於香港規劃與發展的朋友，相信都留意到近日 inmedia 報導了現在正進行珠三角區域發展規劃諮詢，在毫無宣傳的情況下，幾乎被政府矇混過去。其實大體而言，筆者讚同長遠而言珠三角區域需要共同規劃，以便在工商經濟、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等多方面有所協調，讓珠三角各區互助互利。筆者亦相信大部份市民都民認同此路向，只是對規劃內容及實行方法持有不同意見。政府無謂閃閃縮縮，可以大大方方地向市民宣傳有此協作計劃，讓市民各抒己見，越早讓不同聲音浮面，就越能避免不同團體最後關頭出現迫虎跳牆的情形。 諮詢期緊迫，筆者看了諮詢文件，而至於更詳細的匯報稿則只能快速閱覽，未能細讀。以筆者有限的理解，這階段主要是關於規劃及行動方向，具體實行資訊不多，而各意念背後的研究數據亦非常有限。正如大多數意見一般，筆者對此諮詢的第一個回響就是要延長諮詢期，作廣泛的宣傳及推廣，公開更多資料，舉行更多讓市民參與的交流會及展覽宣傳活動，讓市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是次規劃。正如匯報稿提到要「強化公眾參與」，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次素。而至於諮詢文件中的八大行動方向，筆者就各點略抒己見如下。 行動1：綠網 此部份主要關於串連陸上及海洋的自然保護區及郊野公園，包括陸上郊野公園、濕地公園及紅樹林區、及海岸公園等，建立更完善的生態保護及觀景網絡。對於這樣的大方向，相信大抵都沒有異議，跨境環境保育是必需的，但是也不可忘記對環境保護而言，最重要問題不在保護區的界線，而是在於怎樣去實行。香港的郊野公園及海洋保護經驗相信值得內地借鏡，同時整個珠三角地區亦需要共同配合，由法規制定與執行以及教育宣兩方面入手，讓自然保護區不會形同虛設。 關於 inmedia 文章關注過境問題，筆者反而覺得有點偏離重心了，因為相信兩地政府都明白通關問題事關重大，不會為了一兩條郊野步道而去接觸「取消關卡」這敏感事兒。這部份所指的「串聯」與「銜接」，相信只在於將保護區連貫起來，避免再出現類似現時米埔對岸全是工廠污水的情況。 行動2：藍網 此部份主要在於對海岸及江河海水城作用途規劃，部份地區表現其傳統人文價值，以展示珠江地區的人文風貌，並發展相關旅遊及創意事業。香港本身區內海岸線甚少聽聞有仔細規劃，最大只是工商業用途與公園用途之別與航道規劃，而本港海洋水域資源也不特別豐富，漁業主要到外海進行。珠江一帶水域如有規劃修訂發展而港府可以參與，則應多關注漁民的生計問題，在發展其他行業時不應將個為港人帶來新鮮漁獲的傳統行業置諸不理。 計劃書提及以河川海道為主線發展旅遊特色，作為對珠三角地區整合旅遊規劃及發展未嘗不是一個方向，希望能多關注歷史人文元素，突顯此區的歷史文化色彩，同時平衡旅遊業與原居民生活文化保育，不可做假文化村。這方面實行上這也需要非常深入的合作與協調，要讓遊客在港澳珠都感受到連貫的文化色彩及旅遊配套，需要很多工夫。但對於要以此發展「現在氣息強烈的創意產業區」，筆者就有點摸不著頭腦。究竟「河川海道」與「創意產業區」、「會展」、甚至「教育」是怎樣拉上關係？這段看得筆者迷失了方向。在內容較詳細的匯報稿裏沒有了這一段，反而比較合理。 行動3：綠色交通 這段包括繼續強化軌道系統融合，改善公共交通系統及建立「慢行 (non-motorized)」優先區。對於加快軌道銜接，高鐵現在已經通過，已經沒有可以讓市民再參與規劃的餘地。正如 inmedia 文章所提及，鐵路方面最值得關注的是有一條計劃由新界西進入香港，經屯門分別到元朗及機場的新鐵路。港府現時的諮詢並沒有提供任何進一步資訊，只在圖則上有表示，叫市民難以給予意見。僅以這資訊，筆者對此尚有很多疑問及有保留，要求政府必需提供更多資訊，並且不能以這次諮詢作為日後建此鐵路與否的民意依據。 至於公共交通覆蓋，香港可謂異常發達，相信進一步規劃應在於與國內的系統作更多統一化，這方面要在實行層面才能更仔細地分析。「慢行 (non-motorized)」相信是在旅遊地區推廣單車穿梭，有如倫敦及巴黎近年的單車系統，或者港府計劃中的啟德綠色交通區。假如能夠在整個地區實行固然對旅遊及環境都是好事，但對於街道密集的香港而言則有一定難度，希望政府真的有決心與創意去將之實行。 行動4：地域魅力場所 / 城市客廳 單看諮詢文件的幾句籠統描述，實在難以引伸任何討論。匯報稿內有幾點較實質的建議，包括建設世界級商貿圈，培育文化創意特色街，完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體系及共建「大珠門庭」等。第二點方向雖好，但若然刻意建造則是不得其法。地方文化往往是經歷時間之下漸漸逐集成形，由社區成員有機組合，不斷自我更新與發展。政府切記應做的是去保持一個有活力的城區，去讓社區文化繼續醞釀，而不要嘗試去作規範化管理，因為規範往往是殺民間創意的元兇。 至於完善公共開放空間，這方向也非常吸引，但始終還看怎樣實行，因為就如香港有很多建造在市民難以前往的「公共空間」，實際上形同虛設。政府要有決力及施政力度，才可讓官方上上下下以及商界都一同合作，去凝造市民真正能夠享用的公共空間。 行動5：低碳住區 此部份首先是透過「土地更新改造」及發展低耗能綠色建築去提升生活質量。在香港這個自由市場，要推廣綠色建築殊不簡單，因為一方面建造成本較高，同時市場需求不大。這不單只是個口號就能解決的問題，而需要在制度上去鼓勵建築商多採用綠色物料及刺激此類樓宇的吸引力，所以這是執行上的問題多於規劃上的問題，需要政府仔細作出執行大計。反而「土地更新改造」這點比較讓人擔心，今人聯想到香港近年的舊區重建問題，以及國內的暴力拆遷問題。究竟這裏所指的更新是甚麼？更新背後會否加劇現時的種種問題？在談「土地更新改造」之前，香港政府必需切實執行「以人為本」的誠諾去進行市區更新，而國內則更要徹底杜絕暴力拆遷。 而第二點關於新市鎮，香港的「新市鎮」規劃一個比一個差是有目共睹的，配套設施嚴重不足，工商業就業職位也欠奉。還有，現時北區新規劃又出現不少不民主情況，與村民欠缺溝通，可以會釀成另一場拆遷風暴。匯報稿上提到要將就業由城市中心外移，帶往新市鎮，以及強化設施配套，希望這個由香港吸取的教訓，能夠讓三地政府銘記於心，並切切實實附諸實行，不要讓殘缺不全的新市鎮再出現。 行動6：文化村落 這部份著重章顯村落文化特色，保護歷史文化價值、自然資源、鄉土民情，一方面提升鄉村生活水平，同時發展旅遊。文件有意同步改善鄉民生活與發展旅遊，筆者表示讚同，絕不可像港府現時的新界東北規劃一般，趕走原居民來發展鄉郊旅遊。要改善居民生活的最佳方法，就是讓他們自行參與發展旅遊，協助他們改變配套，讓鄉民當家作主，而不是變賣家園予發展商。然而，觀乎國內旅遊區規劃，筆者卻也擔心會過度商業化，反令鄉郊失去原有人文風貌。如果國內政府要好好發展，則應多向澳門取經，怎樣原汁原味地保留地區文化，在發展旅遊之餘不要讓商業蠶食了固及文化元素。 行動7：便捷通關 這部份再度強調加快公路及鐵路連接，以及口岸建設速度。這是一直都在進行的工作，文件中並沒有看到甚麼新的規劃構思。 行動8：跨界環保合作 這段就像在回應第一點，提出設立多個不同方面的監管區，包括水質、空氣、供水、電廠等等，但亦正如筆者在第一點所言，重要不在於設立多少個區，而是在於如何合作及協調管理，如何確保措施落實執行。假如只設立一大堆管理區而疏於管理，這只是濫於充數而已。 不得不再一次重申，筆者對於港府是次諮詢閃閃縮縮表達不滿。此規劃關乎香港與鄰近地區未來發展路向，理應作極廣泛及多方面的宣傳，讓市民明白及表達意見。現在政府無聲無息地作諮詢，只會叫人聯想這會否是意圖減少不同聲音，繼而曲解民意的一種手段。港府以這種方法去收集民意及「代表港人」，試問有誰認為這樣的政府能反映市民的意見？這樣的政府有能力與鄰近地區商討，甚至討價還價嗎？ (此文所有圖片來自諮詢文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 width="450" height="451"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561" /></p>
<p>公眾諮詢稿 (簡短)<br />
<a href="http://www.prdbay.com/UploadFile/20111190145996435.pdf">http://www.prdbay.com/UploadFile/20111190145996435.pdf</a><br />
匯報稿 (詳細)<br />
<a href="http://www.prdbay.com/UploadFile/20112102017238713.pdf">http://www.prdbay.com/UploadFile/20112102017238713.pdf</a></p>
<p>關於香港規劃與發展的朋友，相信都留意到近日 <a href="http://www.inmediahk.net/%E8%A6%8F%E5%8A%83%E5%BF%AB%E8%BB%8A%E6%AE%BA%E5%88%B0%E5%9F%8B%E8%BA%AB%E2%80%94%E2%80%94%E7%B0%A1%E8%A9%95%E3%80%8A%E7%92%B0%E7%8F%A0%E6%B1%9F%E5%8F%A3%E5%AE%9C%E5%B1%85%E7%81%A3%E5%8D%80%EF%BC%8E%E5%BB%BA%E8%A8%AD%E9%87%8D%E9%BB%9E%E8%A1%8C%E5%8B%95%E8%A8%88%E5%8A%83%E3%80%8B">inmedia</a> 報導了現在正進行珠三角區域發展規劃諮詢，在毫無宣傳的情況下，幾乎被政府矇混過去。其實大體而言，筆者讚同長遠而言珠三角區域需要共同規劃，以便在工商經濟、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等多方面有所協調，讓珠三角各區互助互利。筆者亦相信大部份市民都民認同此路向，只是對規劃內容及實行方法持有不同意見。政府無謂閃閃縮縮，可以大大方方地向市民宣傳有此協作計劃，讓市民各抒己見，越早讓不同聲音浮面，就越能避免不同團體最後關頭出現迫虎跳牆的情形。</p>
<p>諮詢期緊迫，筆者看了諮詢文件，而至於更詳細的匯報稿則只能快速閱覽，未能細讀。以筆者有限的理解，這階段主要是關於規劃及行動方向，具體實行資訊不多，而各意念背後的研究數據亦非常有限。正如大多數意見一般，<strong><font color="blue">筆者對此諮詢的第一個回響就是要延長諮詢期，作廣泛的宣傳及推廣，公開更多資料，舉行更多讓市民參與的交流會及展覽宣傳活動，讓市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是次規劃。</font></strong>正如匯報稿提到要「強化公眾參與」，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次素。而至於諮詢文件中的八大行動方向，筆者就各點略抒己見如下。</p>
<table border="0">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1：綠網</u></strong></p>
<p>此部份主要關於串連陸上及海洋的自然保護區及郊野公園，包括陸上郊野公園、濕地公園及紅樹林區、及海岸公園等，建立更完善的生態保護及觀景網絡。對於這樣的大方向，相信大抵都沒有異議，跨境環境保育是必需的，但是也不可忘記<strong><font color="blue">對環境保護而言，最重要問題不在保護區的界線，而是在於怎樣去實行</font></strong>。香港的郊野公園及海洋保護經驗相信值得內地借鏡，同時整個珠三角地區亦需要共同配合，由法規制定與執行以及教育宣兩方面入手，讓自然保護區不會形同虛設。</p>
<p>關於 inmedia 文章關注過境問題，筆者反而覺得有點偏離重心了，因為相信兩地政府都明白通關問題事關重大，不會為了一兩條郊野步道而去接觸「取消關卡」這敏感事兒。這部份所指的「串聯」與「銜接」，相信只在於將保護區連貫起來，避免再出現類似現時米埔對岸全是工廠污水的情況。
</td>
<td width="250">
<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1.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1" width="250" height="250"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63"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2：藍網</u></strong></p>
<p>此部份主要在於對海岸及江河海水城作用途規劃，部份地區表現其傳統人文價值，以展示珠江地區的人文風貌，並發展相關旅遊及創意事業。香港本身區內海岸線甚少聽聞有仔細規劃，最大只是工商業用途與公園用途之別與航道規劃，而本港海洋水域資源也不特別豐富，漁業主要到外海進行。<strong><font color="blue">珠江一帶水域如有規劃修訂發展而港府可以參與，則應多關注漁民的生計問題</font></strong>，在發展其他行業時不應將個為港人帶來新鮮漁獲的傳統行業置諸不理。</p>
<p>計劃書提及<strong><font color="blue">以河川海道為主線發展旅遊特色，作為對珠三角地區整合旅遊規劃及發展未嘗不是一個方向，希望能多關注歷史人文元素，突顯此區的歷史文化色彩，同時平衡旅遊業與原居民生活文化保育，不可做假文化村</font></strong>。這方面實行上這也需要非常深入的合作與協調，要讓遊客在港澳珠都感受到連貫的文化色彩及旅遊配套，需要很多工夫。但對於要以此發展「現在氣息強烈的創意產業區」，筆者就有點摸不著頭腦。<strong><font color="blue">究竟「河川海道」與「創意產業區」、「會展」、甚至「教育」是怎樣拉上關係？</font></strong>這段看得筆者迷失了方向。在內容較詳細的匯報稿裏沒有了這一段，反而比較合理。
</td>
<td width="250">
<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2.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2" width="250" height="250"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70" />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3：綠色交通</u></strong></p>
<p>這段包括繼續強化軌道系統融合，改善公共交通系統及建立「慢行 (non-motorized)」優先區。對於加快軌道銜接，高鐵現在已經通過，已經沒有可以讓市民再參與規劃的餘地。正如 inmedia 文章所提及，<strong><font color="blue">鐵路方面最值得關注的是有一條計劃由新界西進入香港，經屯門分別到元朗及機場的新鐵路</font></strong>。港府現時的諮詢並沒有提供任何進一步資訊，只在圖則上有表示，叫市民難以給予意見。僅以這資訊，<strong><font color="blue">筆者對此尚有很多疑問及有保留，要求政府必需提供更多資訊，並且不能以這次諮詢作為日後建此鐵路與否的民意依據。</font></strong></p>
<p>至於公共交通覆蓋，香港可謂異常發達，相信進一步規劃應在於與國內的系統作更多統一化，這方面要在實行層面才能更仔細地分析。「慢行 (non-motorized)」相信是在旅遊地區推廣單車穿梭，有如倫敦及巴黎近年的單車系統，或者港府計劃中的啟德綠色交通區。假如能夠在整個地區實行固然對旅遊及環境都是好事，但對於街道密集的香港而言則有一定難度，希望政府真的有決心與創意去將之實行。
</td>
<td>
<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3.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3" width="250" height="248"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74" />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4：地域魅力場所 / 城市客廳</u></strong></p>
<p>單看諮詢文件的幾句籠統描述，實在難以引伸任何討論。匯報稿內有幾點較實質的建議，包括建設世界級商貿圈，培育文化創意特色街，完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體系及共建「大珠門庭」等。第二點方向雖好，但若然刻意建造則是不得其法。<strong><font color="blue">地方文化往往是經歷時間之下漸漸逐集成形，由社區成員有機組合，不斷自我更新與發展。政府切記應做的是去保持一個有活力的城區，去讓社區文化繼續醞釀，而不要嘗試去作規範化管理，因為規範往往是殺民間創意的元兇。</font></strong></p>
<p>至於完善公共開放空間，這方向也非常吸引，但始終還看怎樣實行，因為就如香港有很多建造在市民難以前往的「公共空間」，實際上形同虛設。<strong><font color="blue">政府要有決力及施政力度，才可讓官方上上下下以及商界都一同合作，去凝造市民真正能夠享用的公共空間。</font></strong>
</td>
<td>
<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4.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4" width="250" height="250"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76" />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5：低碳住區</u></strong></p>
<p>此部份首先是透過「土地更新改造」及發展低耗能綠色建築去提升生活質量。在香港這個自由市場，要推廣綠色建築殊不簡單，因為一方面建造成本較高，同時市場需求不大。這不單只是個口號就能解決的問題，而需要在制度上去鼓勵建築商多採用綠色物料及刺激此類樓宇的吸引力，所以這是執行上的問題多於規劃上的問題，需要政府仔細作出執行大計。反而<strong><font color="blue">「土地更新改造」這點比較讓人擔心，今人聯想到香港近年的舊區重建問題，以及國內的暴力拆遷問題。</font></strong>究竟這裏所指的更新是甚麼？更新背後會否加劇現時的種種問題？<strong><font color="blue">在談「土地更新改造」之前，香港政府必需切實執行「以人為本」的誠諾去進行市區更新，而國內則更要徹底杜絕暴力拆遷。</font></strong></p>
<p>而第二點關於新市鎮，<strong><font color="blue">香港的「新市鎮」規劃一個比一個差是有目共睹的，配套設施嚴重不足，工商業就業職位也欠奉</font></strong>。還有，現時北區新規劃又出現不少不民主情況，與村民欠缺溝通，可以會釀成另一場拆遷風暴。<strong><font color="blue">匯報稿上提到要將就業由城市中心外移，帶往新市鎮，以及強化設施配套，希望這個由香港吸取的教訓，能夠讓三地政府銘記於心，並切切實實附諸實行，不要讓殘缺不全的新市鎮再出現。</font></strong>
</td>
<td>
<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5.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5" width="250" height="250"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80" />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6：文化村落</u></strong></p>
<p>這部份著重章顯村落文化特色，保護歷史文化價值、自然資源、鄉土民情，一方面提升鄉村生活水平，同時發展旅遊。<strong><font color="blue">文件有意同步改善鄉民生活與發展旅遊，筆者表示讚同，絕不可像港府現時的新界東北規劃一般，趕走原居民來發展鄉郊旅遊。</font></strong><strong><font color="red">要改善居民生活的最佳方法，就是讓他們自行參與發展旅遊，協助他們改變配套，讓鄉民當家作主，而不是變賣家園予發展商。</font></strong>然而，觀乎國內旅遊區規劃，筆者卻也擔心會過度商業化，反令鄉郊失去原有人文風貌。如果國內政府要好好發展，則應多向澳門取經，怎樣原汁原味地保留地區文化，在發展旅遊之餘不要讓商業蠶食了固及文化元素。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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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6.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6" width="250" height="249"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81" />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7：便捷通關</u></strong></p>
<p>這部份再度強調加快公路及鐵路連接，以及口岸建設速度。這是一直都在進行的工作，文件中並沒有看到甚麼新的規劃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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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7.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7" width="250" height="251"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82" />
</td>
</tr>
<tr>
<td valign="top">
<strong style="font-size:140%"><u>行動8：跨界環保合作</u></strong></p>
<p>這段就像在回應第一點，提出設立多個不同方面的監管區，包括水質、空氣、供水、電廠等等，但亦正如筆者在第一點所言，<strong><font color="blue">重要不在於設立多少個區，而是在於如何合作及協調管理，如何確保措施落實執行</font></strong>。假如只設立一大堆管理區而疏於管理，這只是濫於充數而已。
</td>
<td>
<img src="http://hkxforce.net/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1/02/Peral_River_Estuary_act_8.jpg" alt="" title="Peral_River_Estuary_act_8" width="250" height="250" class="alignright size-full wp-image-2583" />
</td>
</tr>
</table>
<p>不得不再一次重申，<strong><font color="blue">筆者對於港府是次諮詢閃閃縮縮表達不滿。此規劃關乎香港與鄰近地區未來發展路向，理應作極廣泛及多方面的宣傳，讓市民明白及表達意見</font></strong>。現在政府無聲無息地作諮詢，只會叫人聯想這會否是意圖減少不同聲音，繼而曲解民意的一種手段。<strong><font color="red">港府以這種方法去收集民意及「代表港人」，試問有誰認為這樣的政府能反映市民的意見？這樣的政府有能力與鄰近地區商討，甚至討價還價嗎？</font></strong></p>
<p>(此文所有圖片來自諮詢文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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